(2005年05月制定,2007年08月第一次修订,2009年08月第二次修订,2013年12月第三次修订)
1、教职工举行婚礼,学院给予400元贺礼(14年改为1000);在长沙市城区内举行婚礼的,学院派一人到场恭贺。
2、教职工在长沙市城区内举行婚礼,如有需要,经本人申请,学院可派车一辆到婚庆地点接送参加婚宴的本院教职工。
3、教职工举行70周岁、80周岁、90周岁、100周岁寿庆,学院分别给予400元、600元、800元、1000元贺礼;在长沙市城区内举行寿庆的,学院派一人到场恭贺。
4、教职工在长沙市城区内举行上述寿庆,如有需要,经本人申请,学院可派车一辆到寿庆地点接送参加寿宴的本院教职工。
5、学院每年年终慰问8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,慰问金标准(现金或礼品)200元/人;10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的慰问金标准届时另定。
6、教职工退休后一个月内,学院和相关系(部)各派一人到家慰问,慰问金标准(现金或礼品)400元/人。
7、教职工生病住院,学院派人到医院探视,慰问金由200元提高到500元;全年探视慰问个人住院为一次。
8、离退休教职工去世,学院给予吊唁费2000元;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,学院给予吊唁费500元。在职教职工去世,学院给予吊唁费4000元;在职教职工配偶去世,学院给予吊唁费1000元。治丧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惯例办理。
9、学院对教职工的亲生父母、养父母、岳父岳母、公公婆婆的去世给予同等待遇,吊唁费由原来的150元提高到500元(14年提高为1000)。
10、教职工及其亲生父母、养父母、配偶去世,由工会在学院公告栏上予以告示;其他亲属去世,不在学院公告栏上告示。
11、在职教职工亲生父母、养父母、配偶(不含其他亲属)过世,在省内的,学院和相关系(部)各派一人前往吊唁,所需差旅费由学院开支;居住在省内偏远地区且教职工本人愿意不派人前往的,在第09条基础上增加500元吊唁费;在省外的,不派人前往,在第09条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吊唁费。
12、教职工及其亲生父母、养父母、配偶去世,在长沙市区内殡仪馆举行追悼会的,学院可派车一辆到殡仪馆接送参加追悼会的本院教职工。
13、教职工个人吊唁费不搞平均摊派,采取自愿原则,或由各工会小组自行决定。
14、提倡移风易俗,所有恭贺、慰问和吊唁不用回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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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2月12日